現在要開始進入第一章理論和研究的概論. 這章是一切研究的基礎, 討論「概念」、「變項」、「命題」與「理論」之間的關係, 聽起來非常想讓人打瞌睡, 其實這些東西小學生都能了解, 只是學者把這些東西解釋的太饒舌. 建議這章熟讀, 雖然不太會考, 但對後面較深的東西十分有幫助, 我也盡量說明詳細, 並穿插英文原意與中文翻譯, 如果不喜歡看英文或嫌內容繁複就直接跳過吧, 不過我覺得英文比中文容易記, 因為中文的翻譯都很饒舌又抽象.
Chapter 1: 理論與研究
一、理論的建構
(一)概念: (Concepts are developed to symbolize ideas, persons, things or events.) 概念是為了因應人們溝通的需求才發展出來的, 它可以以主意, 人, 事情, 或事件的形式呈現, 例如, 當我們說媽媽, 意思就是生我的人, 我們為了快速溝通, 發展「媽媽」這個概念concept. 所以, 用饒舌的說法, 概念就是由一群類似的事件中, 抽離出的特別, 共同屬性, 可以從經驗 (如焦慮), 想像 (如高風險家庭), 專業規則 (如對案主的稱呼), 或其他概念中獲得. 概念可以是具體或抽象, 是建構理論最基礎的材料.
(二)變項 (Variables): 在討論變項前, 我們要先了解何謂attributes (不知怎翻譯 暫時稱為內涵), 例如, 性別是變項, 它含有女性與男性兩個內涵; 而職業, 也可以是變項, 但他的內涵就非常廣, 端視研究人員要怎麼歸類, 所以變項是一群具邏輯性的內涵組成的. (Variables are logical groupings of attributes.) 好的變項, 其內涵必須具有「互斥性: mutually exclusive」與「周延性: 即包含各種內涵」.例如, 將婚姻狀況視為一變項, 可分為單身, 已婚, 離婚等內涵, 感覺起來ok, 但其實單身跟離婚, 不具互斥性, 離婚也可以是單身, 且同性同居關係並未包含在裡面, 沒有將同性戀者考量在內.
1. 變項和概念的關係: 變項是用來測量和觀察概念或理論; 換句話說, 當一個概念夠具體, 可以被觀察, 具有多變性(variation), 它就可以當成研究的變項, 所以說概念是最基本的素材, 有潛力變成變項.
2. 將概念變成變項的方法有兩種, 即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 用其他具體的概念來描述一個抽象的概念, 如青少年: 即18歲以下之人) 與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 即在界定一變項或概念時, 不直接描述特徵, 而是舉出觀察或測量該變項的實際操作活動, 如測量「憂鬱」, 可用某個標準化的憂鬱量表來測, 得到的分數, 即表示憂鬱程度, 若不知量表是啥, 可google一下depression scale 會有很多跑出來)
3. 變項的種類: 變項或變項的內涵 (attributes), 可以是質化或量化的, 即可以依不同的類別或數值出現的屬性, 如職業或性別是類別的, 質化的, 而年收入或體重是量化的, 數值的.
(1) 類別變項(依特性而可分類): 可分二元變項(如性別可分男性與女性) 和多元變項(如宗教或職業)
(2) 連續變項(因為數值或量是連續的1,2,3,….): 如IQ, 身高, 分數等等
(3) 虛擬變項: 就是把質的變項, 變成量的變項, 以方便統計迴歸分析(之後會談到), 如性別變項, 分為男性女性, 為了要統計分析, 就把他指派1和0 兩個數值, 讓這個變數可以簡單計算, 但實際上, 數值沒辦法真的代表變數.
4. 變項的關係: 當我們在做研究時, 最想知道的就是兩個變項或說現象, 到底有沒有關聯性, 是不是具有因果關係, 如我們想知道「個案量」跟「社會工作者職業倦怠」有沒有關係, 那我們就要操控「個案量」這個變項, 即對一群作一樣工作內容, 具有相同年資, 學歷的社工 (研究條件越一致, 誤差越小), 給予不同的個案量數, 再觀察或用某個具有標準化的量表來測他們的倦怠感, 看不同個案量的社工, 是否倦怠程度不同, 這裡「個案量」就是自變項, 研究者自己可操作或控制的變項, 是我們假定的「原因」, 而依變項是「社會工作者倦怠感」, 其需依賴自變項而產生或改變的結果.
(三) 命題 (proposition): 就是由概念或變項組成的句子, 用來描述我們所要研究且具有邏輯關係的社會現象, 如上例, 我們有自變項和依變項, 可以形成一個命題, 即個案量越大, 社工越容易有倦怠感
(四) 假設 (Hypothesis): 就是一種命題, 不過他是以理論為基礎而發展出來的, 也是對有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或現象, 提出的暫時性或嘗試性的答案, 好的假設須具體化, 可測量, 變項間具有暫時性的關係, 價值需中立(解釋起來複雜有興趣者可寫信來問) (clear, specific, tent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2 or more variables, value free, and testable).
(五) 理論的建構: 理論就是用來解釋或預測現象或事實的一組有系統, 相互關聯的概念, 變項, 命題, 也是一組具有邏輯關係的假設, 因此, 理論是可被驗證或是已被驗證的, 例如行為理論中的「習得無助感」就是人不斷的經歷失敗(自變項) 會變的很消極, 失去改變的動力(依變項), 而這個理論是可以被驗證的, 當然, 它也有可能在未來某一天被推翻, 所以說理論不是真理, 所有的理論, 其變項間的關聯性都只是暫時性的, 一般來說, 理論的建構有兩種方法 (非常重要考試幾乎都會考可別在這裡睡著囉):
(1) 演譯 (Deductive logic): 是指把存在的理論拿來應用, 做衍伸; 考試時應寫「從一個廣泛的概念或普遍的陳述, 根據邏輯法則, 建立假設, 而獲得一個個別的陳述」, 如社會控制理論說: 社會控制力越強, 少年偏差行為越少. 那我們就依此發展我們自己的假設: 即把社會控制力定義成父母的管教態度與教師的管教態度, 再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用管教量表來施測; 而少年的偏差行為操作化成是否違反校規, 被記過次數, 上過少年法庭次數等等. 用問卷調查或訪問法來收集資料, 如果結果符合我們的假設, 則我們可以說: 父母及教師的管教態度和少年的偏差行為有相關性, 若結果與假設不符, 則須修正我們的假設.
(2) 歸納 (Inductive logic): 跟演譯法相反, 歸納是基礎理論的建立, 也就是「先觀察紀錄若干個別的事件, 找出共同特性, 然後將其推論到未經觀察之類似事件, 以獲得普遍性的結論或通則之陳述.」 即我們先觀察一個感興趣的社會現象, 例如哪種女性容易離婚, 觀察後發現有工作, 高收入者, 高教育程度者容易離婚, 則我們可以將這些特質歸納出一個結論, 即: 有較多社會資源之女性, 較不依賴婚姻, 離婚率較高.
參考2007年10月保成出版 研究法 王淑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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