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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開始進入第一章理論和研究的概論. 這章是一切研究的基礎, 討論「概念」、「變項」、「命題」與「理論」之間的關係, 聽起來非常想讓人打瞌睡, 其實這些東西小學生都能了解, 只是學者把這些東西解釋的太饒舌. 建議這章熟讀, 雖然不太會考, 但對後面較深的東西十分有幫助, 我也盡量說明詳細, 並穿插英文原意與中文翻譯, 如果不喜歡看英文或嫌內容繁複就直接跳過吧, 不過我覺得英文比中文容易記, 因為中文的翻譯都很饒舌又抽象.

 

Chapter 1: 理論與研究

一、理論的建構

(一)概念: (Concepts are developed to symbolize ideas, persons, things or events.) 概念是為了因應人們溝通的需求才發展出來的, 它可以以主意, , 事情, 或事件的形式呈現, 例如, 當我們說媽媽, 意思就是生我的人, 我們為了快速溝通, 發展「媽媽」這個概念concept. 所以, 用饒舌的說法, 概念就是由一群類似的事件中, 抽離出的特別, 共同屬性, 可以從經驗 (如焦慮), 想像 (如高風險家庭), 專業規則 (如對案主的稱呼), 或其他概念中獲得. 概念可以是具體或抽象, 是建構理論最基礎的材料.

(二)變項 (Variables): 在討論變項前, 我們要先了解何謂attributes (不知怎翻譯 暫時稱為內涵), 例如, 性別是變項, 它含有女性與男性兩個內涵; 而職業, 也可以是變項, 但他的內涵就非常廣, 端視研究人員要怎麼歸類, 所以變項是一群具邏輯性的內涵組成的. (Variables are logical groupings of attributes.) 好的變項, 其內涵必須具有「互斥性: mutually exclusive」與「周延性: 即包含各種內涵」.例如, 將婚姻狀況視為一變項, 可分為單身, 已婚, 離婚等內涵, 感覺起來ok, 但其實單身跟離婚, 不具互斥性, 離婚也可以是單身, 且同性同居關係並未包含在裡面, 沒有將同性戀者考量在內.

1.      變項和概念的關係: 變項是用來測量和觀察概念或理論; 換句話說, 當一個概念夠具體, 可以被觀察, 具有多變性(variation), 它就可以當成研究的變項, 所以說概念是最基本的素材, 有潛力變成變項.

2.      將概念變成變項的方法有兩種, 即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 用其他具體的概念來描述一個抽象的概念, 如青少年: 18歲以下之人) 與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 即在界定一變項或概念時, 不直接描述特徵, 而是舉出觀察或測量該變項的實際操作活動, 如測量「憂鬱」, 可用某個標準化的憂鬱量表來測, 得到的分數, 即表示憂鬱程度, 若不知量表是啥, google一下depression scale 會有很多跑出來)

3.      變項的種類: 變項或變項的內涵 (attributes), 可以是質化或量化的, 即可以依不同的類別或數值出現的屬性, 如職業或性別是類別的, 質化的, 而年收入或體重是量化的, 數值的.

(1)    類別變項(依特性而可分類): 可分二元變項(如性別可分男性與女性) 和多元變項(如宗教或職業)

(2)    連續變項(因為數值或量是連續的1,2,3,….): IQ, 身高, 分數等等

(3)    虛擬變項: 就是把質的變項, 變成量的變項, 以方便統計迴歸分析(之後會談到), 如性別變項, 分為男性女性, 為了要統計分析, 就把他指派10 兩個數值, 讓這個變數可以簡單計算, 但實際上, 數值沒辦法真的代表變數.

4.      變項的關係: 當我們在做研究時, 最想知道的就是兩個變項或說現象, 到底有沒有關聯性, 是不是具有因果關係, 如我們想知道「個案量」跟「社會工作者職業倦怠」有沒有關係, 那我們就要操控「個案量」這個變項, 即對一群作一樣工作內容, 具有相同年資, 學歷的社工 (研究條件越一致, 誤差越小), 給予不同的個案量數, 再觀察或用某個具有標準化的量表來測他們的倦怠感, 看不同個案量的社工, 是否倦怠程度不同, 這裡「個案量」就是自變項, 研究者自己可操作或控制的變項, 是我們假定的「原因」, 而依變項是「社會工作者倦怠感」, 其需依賴自變項而產生或改變的結果.

() 命題 (proposition): 就是由概念或變項組成的句子, 用來描述我們所要研究且具有邏輯關係的社會現象, 如上例, 我們有自變項和依變項, 可以形成一個命題, 即個案量越大, 社工越容易有倦怠感  

() 假設 (Hypothesis): 就是一種命題, 不過他是以理論為基礎而發展出來的, 也是對有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或現象, 提出的暫時性或嘗試性的答案, 好的假設須具體化, 可測量, 變項間具有暫時性的關係, 價值需中立(解釋起來複雜有興趣者可寫信來問) (clear, specific, tent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2 or more variables, value free, and testable).  

    () 理論的建構: 理論就是用來解釋或預測現象或事實的一組有系統, 相互關聯的概念, 變項, 命題, 也是一組具有邏輯關係的假設, 因此, 理論是可被驗證或是已被驗證的, 例如行為理論中的「習得無助感」就是人不斷的經歷失敗(自變項) 會變的很消極, 失去改變的動力(依變項), 而這個理論是可以被驗證的, 當然, 它也有可能在未來某一天被推翻, 所以說理論不是真理, 所有的理論, 其變項間的關聯性都只是暫時性的, 一般來說, 理論的建構有兩種方法 (非常重要考試幾乎都會考可別在這裡睡著囉):

        (1) 演譯 (Deductive logic): 是指把存在的理論拿來應用, 做衍伸; 考試時應寫「從一個廣泛的概念或普遍的陳述, 根據邏輯法則, 建立假設, 而獲得一個個別的陳述」, 如社會控制理論說: 社會控制力越強, 少年偏差行為越少. 那我們就依此發展我們自己的假設: 即把社會控制力定義成父母的管教態度與教師的管教態度, 再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用管教量表來施測; 而少年的偏差行為操作化成是否違反校規, 被記過次數, 上過少年法庭次數等等. 用問卷調查或訪問法來收集資料, 如果結果符合我們的假設, 則我們可以說: 父母及教師的管教態度和少年的偏差行為有相關性, 若結果與假設不符, 則須修正我們的假設.   

        (2) 歸納 (Inductive logic): 跟演譯法相反, 歸納是基礎理論的建立, 也就是「先觀察紀錄若干個別的事件, 找出共同特性, 然後將其推論到未經觀察之類似事件, 以獲得普遍性的結論或通則之陳述.」 即我們先觀察一個感興趣的社會現象, 例如哪種女性容易離婚, 觀察後發現有工作, 高收入者, 高教育程度者容易離婚, 則我們可以將這些特質歸納出一個結論, : 有較多社會資源之女性, 較不依賴婚姻, 離婚率較高.

參考2007年10月保成出版 研究法 王淑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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